“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其他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首席记者张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