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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青岛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新标准:不得留作业,禁止举办学科竞赛

2019-01-01 17:41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近期,青岛各区市教体局公布了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重拳治理校外培训市场乱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一时间,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就在刚刚,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消防局四部门于今日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行业准入标准作出新的规定,重点体现在降低硬件标准,提升软件要求,并适度保持政策的延续。

建筑面积从不低于300平降至200平,注册资金统一降至不低于40万

按照新标准,本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硬件设置实行“两降低两取消”,优化行业准入门槛。

一是降低办学场地面积。将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从不少于300平米降至200平米,教学点(分支机构)由不少于200平米降至150平米。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租赁年限由3年降至2年。

二是降低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不低于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三个不同标准统一降至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

三是不设招生数量要求,取消原《设置规定》办学条件中“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的要求。

四是打破地域壁垒,取消了对青岛区域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青岛地区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限制规定。

培训内容及进度须公示,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

在软件上,新标准提出“四增加一重视”,引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内涵发展。

一是增加党的领导、党组织建设要求。

二是增加规范管理要求。对机构名称、章程、决策机构、监事会、管理制度等提出要求。

三是增加规范办学要求。对培训教材、课程标准、进度、班额、项目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列出培训结束时间、作业等禁止要求。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要在网站和办学场所将上述内容以及有关证照进行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培训班额不得高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班额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

四是增加相关人员要求。增加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的信用状况要求;增加决策机构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安保人员的具体要求。

五是重视安全管理。强调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方面分不同情形进行了具体要求。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校长管理经验需5年以上,教师资格证号须公示

新标准还对其他条件作出了适当调整,以求宽严相济。

一是校长(行政负责人),保留相应的学历、年龄要求,管理经验从“有”提高到5年。

二是教师队伍,坚持《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要求;特别强调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增加禁入和监管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对聘任教师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照片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是允许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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