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校外培训 监管升级
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系统性文件,对于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培训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今年2月以来,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并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上半年各省区市均已出台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截至8月20日,全国已摸排培训机构38.2万家,其中发现问题25.9万家,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已经整改4.5万家。专项治理工作摸排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同时启动了治理整改工作。这也意味着,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进入集中整改“攻坚期”。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以《意见》作为最基本、最系统的政策依据,通过为培训机构设定办学“红线”,依法审批登记、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设置“黑名单”、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等系统举措,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长效机制,是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维护健康教学秩序的关键。
设定办学“红线”,把标准制定权交给各省份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把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但同时,为了确保最低门槛,对各地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
针对当前不少机构证照不全、脱离监管的现状,《意见》提出要“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授权地方制定的同时,直接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场地条件、师资条件和管理条件的基本要求,这为校外培训机构划定了保障其办学安全、办学质量和办学方向的准入门槛。”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分党委副书记陈国治谈道。
细化内容、收费等培训安排,完善日常监管
吕玉刚介绍,《意见》从校外培训的核心环节入手,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的内容、时间、班次、进度、形式、宣传、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是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其次是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此外要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意见》还要求各地完善日常监管,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对培训过程的检查监控,需要专门的监管队伍。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管理部门,网信、文化、工信、广电管理部门,形成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力量。通过协同合力,弥补教育执法力量的不足,是加强教育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杨东平表示,“由于培训机构众多,对培训过程的监控,难度和工作量都很大,因而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和管理创新。”
北京市教委副巡视员冯洪荣介绍,北京市正在致力于建立完善各种长效的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市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变化情况;加强区级与市级部门之间协同监管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的互联共享等。
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减少不必要的课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