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苏州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均需进行价格公示
今天(12月26日),苏州市物价局和苏州市教育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该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总体要求为各地价格、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并结合当前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强化收费监管。各收费单位要对照公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规范公示内容,健全公示制度,实现阳光收费。
【链接1】公示具体要求
一、公示方式。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示牌(栏)对外公示收费,可同时配合使用公示手册、电子屏幕、门户网站、网络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单位地址、课程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级人数、培训对象、备注、收费单位咨询电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等。
三、公示形式。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培训收费公示牌(栏),公示内容不得少于附件模版。公示牌(栏)的材质和尺寸由培训机构自定(宽度不宜小于80CM),并做到清晰、醒目。
四、动态公示。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培训机构名称、单位地址、课程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级人数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确保收费公示全面、完整、准确。
【链接2】收费和退费规定
收费规定: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培训课程内容见培训课程计划公示表。
退费规定: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苏报融媒记者 袁艺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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