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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2018-12-18 15:54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责编:黄竹岩、张鑫)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通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课程包”“暑假秋季连报班”等名义变相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昨天,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发出《关于明确镇江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办学场所、注册资金、收费退费、设立教学点、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党组织建设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办学场所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原标题:镇江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记者了解到,《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另外,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培训行为;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并且不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胡冰心 唐守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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