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一次性收取学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从多个方面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方案》,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据了解,2018年底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将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修订,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对竞赛、排名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制定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行为,不得在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门口散发各种招生广告,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参加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或办法;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趸交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律对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作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
此外,《方案》特别强调各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要严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