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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PR渝李渡:关于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2019-03-20 05:44 来源:互联网综合 编辑:WBYUN

[公告]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PR渝李渡:关于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21:30:44 中财网  

 
债券代码:122673债券简称:PR渝李渡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有限公司
市政项目建设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有限公司市政
项目建设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第
5、
6、7年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
30%、30%和
40%的比例偿还本金。重庆市涪陵区
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将于
2019年
3月
25日兑付
2018年
3月
23日至
2019年
3月
22日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发行总量
40%
的本金。为保障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兑付资金,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2、债券简称:PR渝李渡。



3、债券代码:122673。



4、发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重庆市涪陵区李
渡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8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
7年期。本期债券附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
存续的第
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
30%、30%、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
金。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8.4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8、计息期限:
2012年
3月
23日至
2019年
3月
22日止。



9、付息日:2013年至
2019年每年的
3月
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
3 月
23 日(上述
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债权登记日:2019年
3月
22日


2、兑付停牌日:2019年
3月
25日


3、摘牌日:2019年
3月
25日

三、本息支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与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
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本息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本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发行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4年重庆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重庆市涪陵
区李渡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鹤凤大道
6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勇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3-721833586

邮政编码:408030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朱宁

联系电话:010-88005138

邮政编码:518001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还可以
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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