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02 建设用地批准
0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0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05 房地产预售许可
06 地名命名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3)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