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和实施水平,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迈进规范运行新阶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有关省份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由国家督学、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9个督导组,于2016年5月30日至6月5日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导。此次督导突出问题导向,抽查了36个试点县的143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重点检查各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开展、供餐管理、食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和学生营养宣传教育等6个方面23项内容。有关情况如下:
一、营养改善计划进展情况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4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试点地区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实施成效日益显著。
(一)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4月底,全国共1502个县开展了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其中699个国家试点县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覆盖;803个县开展了地方试点工作,比2015年同期增加了147个县,增长了22.6%。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达到13.7万所。其中,国家试点8.8万所,实施比例达到100%;地方试点4.9万所,比2015年同期增长了3%。全国受益学生达到3354万人。其中,国家试点受益学生2101万人,地方试点受益学生1253万人。
(二)学校食堂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学生食堂面积2567万平方米,占批复建设面积数的98.6%。已竣工2537万平方米,占批复面积数的97.5%,高于2015年同期6个百分点。
(三)学校食堂供餐比例逐步提高。全国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13.7万所学校中,实行学校食堂供餐的比例为72.3%。其中,国家试点县学校实行食堂供餐的比例为73.9%,比2015年同期增长6.9个百分点。
二、各地主要做法和成效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以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为重点,规范制度建设,强化细节管理,努力探索营养改善计划的新机制,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一)健全制度机制,积极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决策部署,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明确工作责任,推进计划实施。重庆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2015年“25件民生实事”予以大力推进。广西围绕“强组织、建机制、重指导、抓管理、严督查”等工作重心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安徽通过定制度、抓培训,促公开、抓督查,普遍实行“五长”责任制和“五组”责任制,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2.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地方试点。各地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实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稳步推进地方试点各项工作,地方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2016年4月份,全国地方试点相比去年同期增加147个县。兵团从2015年秋季开始,按照“同地域、同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将兵团区内初中班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黑龙江将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到集中连片地区的县镇主城区义务教育学生。福建福安市、蕉城区、屏南县、周宁县等地安排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在校期间免费就餐,长汀县在免费营养午餐基础上,对贫困乡2000多名学生免费提供课间餐(即一杯奶、一个蛋、一个面包),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3.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甘肃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切实解决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福建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招标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重庆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营养改善计划公示栏、食堂细化管理、专项督导等做了明确规定,不断提高营养改善计划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