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地址:北太平庄校区(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和“双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境内外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各类学生招生规划,学校招生政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我校境内外本科生的招生工作。遵循“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主要承担学校招生章程、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初审资格考生名单、合格资格考生名单、机动计划使用原则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小组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 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政策加分)调档。
2、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浙江、上海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进档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专业录取。
4、 对于进档考生,在高考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瀚德实验班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文综(理综)分数安排录取,其余各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分数,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分数录取。在江苏,高考实考分(含必测科目奖励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再按上述顺次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浙江、上海的排序规则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5、 报考英语、日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瀚德实验班)和法学(瀚德实验班)的考生全国统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6、在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7、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