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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8-12-27 06:39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20181224/8723.html">清华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清华大学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指导精神,为提高本科招生工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本科招生质量,设立清华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研讨本科招生政策、制度、程序以及其它相关事项,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学校名称: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清华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 清华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清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本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对于符合清华大学投档条件,分数相同且当清华大学计划余额不足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清华大学认定的特殊类型候选人,其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以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的高考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对清华大学认定的特殊类型候选人,其专业录取原则另有规定的以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领军人才选拔、自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非通用语种等特殊类型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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