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安徽大学(国标代码:10357)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安徽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安徽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1号、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合肥市新站区前岭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东北(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安徽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安徽大学在国家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或大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15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录取问题。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安徽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本专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结合人才培养要求,有关专业限定录取条件如下:
本科: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专科: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十七条 非艺术类专业或大类录取原则:
1。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遵循志愿”(所有专业或大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或大类志愿录取。专业或大类录取时采用各省高考排序成绩,未实行排序成绩的省份,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或大类录取,如果投档成绩相同,文科依次按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高考实考总分、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
2。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分专业或大类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大类志愿排队录取”。
3。江苏省进档考生录取按“先分数后等级”、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等级折算分按照A+为9分、A为8分、A-为7分,B+为6分、B为5分、B-为4分,C+为3分、C为2分、C-为1分。分数和等级折算分均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进行录取,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进行录取。
4。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5。上海市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所有专业或大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或大类志愿录取,服从考生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或大类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安徽省考生专业录取原则: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表演专业按照投档时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课成绩高的优先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主项成绩相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含政策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