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通知,2014年起,除调整的奥赛类、科技竞赛类、体育特长生类外,7类考生可继续享受高考加(降)分。其中,获得省级见义勇为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3月29日《齐鲁晚报》)
近段时间,在一些地方出现见义不为、见难不帮等现象,如小悦悦事件等刺痛着人们的神经,纷纷慨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人生在世,在社会上都会遇到困难,甚至可能陷入险境,见义勇为者帮一把就有可能摆脱危险。见义勇为是一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应该值得社会大力褒扬,山东省对见义勇为考生可增加20分投档也许就是出于这样的考量。可是,笔者反而为此担忧起来。
“加分”带来的“见义勇为”是否是“匹夫之勇”?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别小看这20分,对于高考来说,分量很重,吸引力之大可想而知。有没有孩子为了这20分,而去主动“寻找”见义勇为的机会?而一旦成功,又会使公平变味。另外,这里不仅牵涉到要不要见义勇为,还有一个见义“智”为的问题,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在校学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不是见义勇为,而是逞莽夫之勇,根本不该鼓励提倡,教育部门更应负起宣传教育的责任。至少应让孩子明白,“见义勇为”不是“见义乱为”。对于高中生而言,他们的心智和身体都未发育成熟,同时他们还背负着升学的巨大压力。一旦这样的加
分政策出台,或许会过度“激励”他们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渴望,可能为了20分,做出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我们提倡见义勇为,却不是倡导任何人都去见义勇为,显然,该鼓励成年人见义勇为,而不是高中生。从见义勇为的实际救助效果上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效果欠佳,在有危险发生时,让他们见义勇为简直是拿鸡蛋与石头碰,救不了他人反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前不久,辽宁省修订的《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上海市早在2003年就在颁发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中,首次避开了“见义勇为”;同一年,北京市的学生手册上也规避了“敢于斗争”的字眼。所以,对见义勇为考生可增加20分投档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可能把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推入险境。
应该说,奖励见义勇为很有必要,社会也需要见义勇为来树立正气。但奖励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是金钱等物质奖励,也可以是荣誉等精神奖励。这是张扬正气,这是显示见义勇为的价值。但是,见义勇为与高考分数挂钩,既伤高考也伤见义勇为。因为高考是一个平等竞争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不应该有任何加
分政策。一方面,加分政策本身就是对高考公平的一个破坏。另一方面,加分政策一旦形成,往往会成为权力与金钱的“跑马场”,过去的教训实在太多了。同时,你给高中生加分奖励,那么,给其他见义勇为者什么奖励呢?显然,这也给奖励见义勇为带来了诸多不均衡。
高考是公平的,我们不必为了弘扬见义勇为而给
高考加分又多了一重负担。见义勇为不需要有太多的功利性,为了某种私利而见义勇为,无论如何是让见义勇为失了色。
高考加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给见义勇为加上了“黄金”,鸟儿的翅膀一旦系上了黄金,它就再也不能高飞了!给予高考增加20分投档的政策看上去相当“诱人”,但是这样“诱人”的鼓励方式,背后隐藏着太多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