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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最严培训机构办学标准 不得聘用在职老师

2019-03-31 07:04 来源:互联网综合 编辑:WBYUN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样的资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又要满足什么样的标准?日前南京市教育局明确了“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老师,且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李晨 王璟

  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并结合教育实际,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资质、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办学场地、师资队伍、办学经费、培训的项目课程及教材、教学点设置等办学的方方面面作了具体规定,堪称最严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规范。

  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往往是家长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家长更是对“无证办学”、“场地多变”、“师资无资质”的现象感到担忧。根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字样。

  在办学场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楼层标准应符合消防等有关安全规定。

  在师资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专兼职老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而且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此前教育部曾明确规定,为不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校外培训机构授课时间不得晚于20:30。“我们家孩子放学后匆匆吃饭写作业,就又要赶去上课了。”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新的规定出来以后,培训机构的上课时间也进行了调整,结束时间提前到晚上八点半,孩子总算能早点到家休息。

  此次南京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时间时再次明确,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此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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