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结算价与标价不一致 这也是欺诈
案例简介
消费者缪先生在状元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该饮料原价为16.9元,促销活动价为8.45元,但在付款时却被收取了11.20元。缪先生面对这优惠还“打折”的情况当场提出质疑,但超市表示系统扫描都正常,不予处理,无奈之下,缪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诉超市了解情况。经过调解,投诉人缪先生与被诉超市达成协议,由超市向缪先生道歉,并根据相关规定赔偿500元。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超市立即整改,杜绝再出现此类状况。
案件点评
超市在经营中必须明码标价,且收取的费用应该与标示的价格相同,不能随意更改,超市实际收费与促销标价不一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缪先生获得500元的赔偿于法有据。
03
培训机构教师资质与合同不符 学员可退款
案例简介
市民陈女士帮子女报名参加市区某乒乓球培训班,该培训班对外宣传教练是国家队成员。但在参课后家长发现教练并不是当初宣称的国家队成员,而且在上课过程中又频繁更换教练,教学质量也跟不上。陈女士于是协商将剩余的课程转让给另一名学员,遭到培训班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向鹿城区消保委请求帮助。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鹿城区消保委立即召集投诉双方了解情况,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承认存在虚假宣传,未按合同上的要求安排老师。最终,被诉方同意退回学费。
案件点评
该培训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因为其对外宣传的教练是国家队成员,而实际上课的并不是,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本案中该培训班还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和课时、教师资质、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培训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且频繁更换教练,教学质量跟不上,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学费。
04
原价购得“翻新机”怎么办?退货加赔偿!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永嘉消费者戴先生花费520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7PLUS手机,准备使用时却发现是一部“翻新机”。据戴先生描述,购买手机后出于谨慎考虑,他利用相关软件对机身进行检测。检测后发现该手机出厂日期为2016年12月,并已于2017年3月激活。戴先生意识到自己买到的可能是“翻新机”,便到专业人士处进行进一步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的前置、后置摄像头均非“原配”。
处理结果
接到戴先生的投诉后,永嘉县消保委上塘分会工作人员与他一同来到该店了解具体情况。店家承认自己在销售时对戴先生隐瞒了该手机为“翻新机”的事实,向消费者道歉并进行了退货处理,退还5200元并追加赔偿4800元。
案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明知销售的手机为“翻新机”却作为新机进行销售,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退还原价款之外获得三倍赔偿,即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本案的处理结果来看,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尽心尽责,商家受到了惩罚,消费者得到了退赔,投诉双方都对此结果表示满意,但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消费者的权益还应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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