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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2019-03-17 16:46 来源:互联网综合 编辑:WBYUN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问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的“应试”培训,裹挟家长被动参与并成为普遍趋势,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招生入学秩序,增加了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上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做出了重要部署。为落实中央要求,回应群众关切,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并经7月6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请问《意见》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提出了四条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规范。必须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法制的轨道予以管理。具体就是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管理。鉴于不同类别的校外培训作用不同,在具体政策上必须区别对待。具体就是要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要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三是综合施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是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四是协同治理。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三、请问《意见》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把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但同时,为了确保最低门槛,对各地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

一是场所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二是师资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是管理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议事决策机制、办学资金、保障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承诺等。

四、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针对当前不少机构证照不全、脱离监管的现状,《意见》提出要“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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