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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新规: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科考试和竞赛

2019-02-10 22:13 来源:互联网综合 编辑:WBYUN

湖南出台新规: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科考试和竞赛

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公告通知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治理校外文化教育培训乱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及青少年成长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坚决整治无证无照办学,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文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或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内容和整改要求如下:

1.整治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2.整治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3.整治与中小学校合作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得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4.整治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5.整治违规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6.整治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7.整治违规教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将学科类培训方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8.整治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行为。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9.整治违规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不得超出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10.整治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行为。严格落实一证一校、一校一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址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工作措施

1.正确引导。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导举办者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正确把握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切实增强依法办学和科学育人的自觉性;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2.严肃查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含无证无照培训机构)逐一开展全面清查和治理,责令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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