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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019-01-22 22:06 来源:互联网综合 编辑:WBYUN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提出如下标准:

  一、性质

  1.本设置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等,不适用本标准。

  二、名称

  2.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3.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补习等)学校或中心。

  4.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办学场所、教学点

  5.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

  6.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有食堂的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7.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

  8.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9.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10.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11.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新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相关标准按照本意见的5、6、7、8条要求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教学点,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教学点的,需到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四、办学经费、风险准备金

  12.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13.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增设的教学点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14.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

  15.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

  16.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17.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8.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19.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办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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