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自今年2月,四部委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来,各省各地纷纷对培训机构进行了集中的整治和管理。接近年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也随之进入整改攻坚期,培训广告作为一个小的整治点,尽管并不引人注意,但在广告宣传上栽个跟头也足以让培训机构尤其是小型培训机构吃不消,情节严重者甚至会吊销营业执照。
那培训机构在打广告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怎么打广告不会摊上事儿?黑板洞察为此细扒了《广告法》中涉及到和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的内容,来给大家一一“戏”说。
和教育培训最直接相关的就是第二十四条中提到的,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1。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2。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比如说:
当然除了上面直接和教育培训有关的外,广告法中其他条款也要注意。
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