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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新要求 不能在居民住宅办班

2019-01-11 17:07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根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标准(试行)》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居民住宅、地下室、加盖房等内不能办培训班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且信用状况良好。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培训班不得晚于20:30下课 不能留作业

  不能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能在居民住宅里办班

  校外培训班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时30分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试行)》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发展素质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原标题:我省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新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坚持教育公益属性、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省教育厅昨日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记者 张竞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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