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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標准收費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

2019-01-09 09:09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原標題:鎮江明確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昨天,市教育局結合我市實際,發出《關於明確鎮江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辦學場所、注冊資金、收費退費、設立教學點、教育管理、安全管理、黨組織建設等作了進一步明確,促進我市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健康發展。

  《通知》明確,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校舍建筑總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其校舍建筑總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500平方米。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安全的、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和獨立的辦學場所。辦學場所不得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他不適合辦學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辦學場所必須有消防合格証明和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質量合格証明﹔有食堂的校外培訓機構須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衛生經營許可証。辦學場所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3年,並提供房屋產權証明材料和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各中小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租賃或借用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

  《通知》指出,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並出具有效証明文件。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注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通知》明確,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收取學費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不得以“課程包”“暑假秋季連報班”等名義變相收取學費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准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准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記者了解到,《通知》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另外,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學科類“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培訓行為﹔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校外培訓機構聘用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沖突並且不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

  同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消防、食品、公共衛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防范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胡冰心 唐守倫)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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