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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给校外培训机构戴上“紧箍咒”

2019-01-07 04:21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近年来,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因缺乏有效监管,呈现出快速扩张式发展。校外培训机构火热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收费高、诱导消费、超纲教学、扰乱正常教学等,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话题。12月6日,临沂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下发了《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标准》)和《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培训内容等方方面面设置了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甚至连名字都不能乱起。

  据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诸如培训学校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防止校外培训机构“跑路”、诈骗,给家长带来损失。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授课教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4平方米。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艺体教育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与所培训科目相对应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办学场地须在五楼(含五楼)以下。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建筑符合宜居环境要求及消防安全标准,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教师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必须先备案禁布置作业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所开展的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严禁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的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不得留作业。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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