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各镇街按照《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教基字〔2018〕11号)要求,积极行动,摸排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18年2月,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会议指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要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确保我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决定成立滕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建立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研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进行逐一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部门共同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步骤、部门职责、时间进度、任务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全面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对不能按时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该停止的一定要停止、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确保整治行动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三、进一步明确治理内容
治理范围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举办非学历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重点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课程)、升学或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治理内容是:
(一)无证无照的办学行为。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二)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的办学行为。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一律不准开展培训业务。
(三)与中小学校合作的办学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准与中小学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准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准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四)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任教的办学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准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任教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五)违规招生宣传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六)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准超出审批机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
(七)违规教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