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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底前 四川将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2019-01-03 05:40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日讯(记者 陈淋)2018年年终,一份经国务院同意,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重磅出台,涉及规范培训机构监管等30条内容。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制定出台。

  据悉,为全面完成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集中整改工作,我省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专项督查任务,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严准入:

  须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 双证齐全才能开班

  实施方案更加严格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准入条件。根据规定,在硬件条件中,我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的管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在师资要求上,我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方案再次重申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要开展培训,必须具备两个证照。即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样,方案也再次明确: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规行为: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实施方案严明了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应将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须与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等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

  同时,实施意见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值得家长们注意的还有,我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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