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發布民辦培訓機構辦學標准
近日,北京市教委發布《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准(暫行)》,進一步細化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場所條件、師資條件、教學內容等規定。
標准提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等。同時提出,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筑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舉辦非學歷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等。
在師資方面,標准提出,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需持《教師資格証》上崗﹔教育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証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標准明確提出,從事學齡前兒童培訓的機構,不得提前教授漢語拼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容,培訓形式不得採用全日制形式﹔從事中小學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構,在教學內容和進度上不得“超綱”“搶跑”教學。
此外,標准規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所在區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時30分﹔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記者於忠寧)
(責編:任志慧、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