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 杨东平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教育部要求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离明显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有效遏制课外培训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需要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顶层设计,不断改善教育治理、创新管理,标本兼治,建立改善教育生态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加强审批监管,把住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最前端。在摸清底数,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从各地实际出发,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依法审批登记,确保培训机构证照齐全,并在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其次,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为的过程控制,主要是检查并遏制其“抢跑”、超前教学的不当行为。为此,文件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和进度不得超纲超标;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等等。同时,规范收费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收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再者,对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对培训过程的检查监控,需要专门的监管队伍。文件要求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管理部门,网信、文化、工信、广电管理部门,形成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力量。通过协同合力,弥补教育执法力量的不足,是加强教育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的举措。由于培训机构众多,对培训过程的监控,难度和工作量都很大,因而,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和管理创新。由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已经成为与学校教育并驾齐驱的重要领域,借鉴日本、韩国的治理经验,可以考虑在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设置专门管理培训教育的机构。同时,通过建设教育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信息公开。还可借鉴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的做法,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平台,建立具有约束性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查实的失范行为予以公开,并与“星级评定”挂钩,形成正向引导与违规行为督查的质量保障机制。
同时,课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需要疏堵结合,重视源头治理。一方面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引导它们走向促进素质教育的转型发展;同时,要规范地方政府和学校的行为,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从源头降低学生和家长参与课外培训的需求。这需要继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严格入学纪律,规范入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严肃查处教师参与课外有偿补课的行为,以及做好下午“三点半”的课后服务。这意味着需要通过供给侧改革,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PISA2015的数据显示,学校的自主性与减少课外补习具有正相关性,提示了通过激发学校内在活力,减少培训需求的路径。韩国的《放学后教育计划》,实行由政府资助,公办学校提供“三点半”之后的保育、托管、学术课程补习、艺术课程辅导、娱乐活动等教育服务,以较低价格、较高质量吸引了大量学生从培训机构回流到学校。此外,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本分担等多种方式,促进公办学校与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合作,开展面向弱势学生的公益性课外补习,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等等,形成多元互补的健康的教育生态。
从长远来看,减缓义务教育阶段的升学竞争,一个重要方面是深化高中阶段的教育改革,适时提出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和多样化发展的目标,深入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构建一种低竞争、低控制、低评价的全新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