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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办教育机构需交风险保证金 培训机构跑路难

2018-12-24 05:27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培训机构“连夜跑路”难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解读会,刘云耕出席

  本报讯 (记者钱蓓)今后在上海开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必须提交风险保证金,民办培训机构一夜间人去楼空的剧情很难再上演。这是记者从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解读会上获知的消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出席会议。

  近年来,民办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擅自办学、以教育咨询服务公司之名行办学之实、恶意终止办学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机构创立无门槛、师资无保证、日常办学和管理缺乏监管的乱象令人担忧。去年12月15日,在上海经营了13年、号称毕业生超过17万人的民办外资口语培训学校凯恩英语突然倒闭,就曾引起巨大风波。针对这些情况,即将于本月10日、11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专门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程序、准入标准、终止条件、资金监管作了规定。

  根据条例,今后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除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外,还必须将材料移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工商须在收到上述部门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为便于日常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还须将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情况抄送上述部门。

  市民如果再遭遇培训机构卷款“逃亡”事件,至少不必担心无处讨要学费。上海将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在资金管理环节对培训机构作出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保证金“主要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风险保证金归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所有,教育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目前市教委已经草拟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拟与立法同步出台。《条例(草案)》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中止办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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