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期货公司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
第一,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本办法第七十七条
18、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下列对象报送相关的资料:
第一,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
第三为期货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第七十八条
19、期货公司的备案、报告制度:
(一)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从事期货交易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本办法第七十九条
(二)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一,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第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即本简要第6点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股权变更;
第三,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第四,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第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第八十条
(三)发生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本办法第八十一条
20、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
(一)可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本办法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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