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聊城市教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规范。 按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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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而且,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小学在职人员也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