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昨天,《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发布,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秩序。
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纷纷写入新标。比如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