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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拟有标准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018-12-18 18:34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齐鲁网11月1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教育厅起草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将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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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通知》中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在办学场所与设施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培训应具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等。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培训机构不得留作业

从师资队伍上来看,《通知》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通知》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意见反馈方式为三种,联系电话:0531-81676778;电子邮箱:minbanjiaoyu@shandong.cn;邮寄信件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民继处,邮编:250011。

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拟有标准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责任编辑:杨凡、徐红梅、白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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