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纲要”)。
“五五纲要”再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这是不到半年时间里,最高法院第四次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发声。
据报道,早在2016年深圳中院就完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由于全国层面尚未立法,深圳很难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单兵突进”,因为财产不仅跨城市流动,甚至还会跨国境转移。
随着科技手段在金融、税务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应用,个人财产的透明度越来越高,非法转移财富的难度越来越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
如果中国内地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将颠覆千百年来形成的很多观念——比如“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
我们不妨以香港的做法,来看看个人破产的基本流程。
王先生需要扩大经营,从朋友甲、乙处各借了5000万。结果投资失败,走投无路,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将调查王先生的资产分布情况,如果他名下有房子、汽车等资产,则会拍卖偿债。法院会衡量王先生一家基本生活需求,留下一些基本财产供王先生自由支配。随即,王先生进入了破产期,他的财产和生活将受到“破产管理署”的监控,他不能买房、买车、奢侈消费。这期间家庭超过基本生活费的收入,还要用来偿债。
破产期一般维持4年左右(相当于坐4年的“经济监牢”)。到期的时候,如果债主提出异议,认为王先生没有尽到义务,“破产管理署”会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可能会把破产期延长几年,一般不会超过4年。如果能顺利结束破产期,则王先生一家将“重获自由”,之前未偿还完的债务就“归零”了。他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香港最有名的个人破产案例,是明星钟镇涛、章小蕙夫妻的故事。1988年两人结婚,婚礼极尽奢华、轰动全港。婚后章小蕙每年在服装上的花费就超过500万港元。1997年前后的楼市大涨中,夫妻俩贷款炒楼,结果产生了2.5亿港元的债务。1999年两人离婚,2002年钟镇涛申请破产。破产期间,钟镇涛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将其余收入用于还债。当时他每月的置衣和剪发费用为500至8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住宿4000至8000港币、每天交通费为20至30港币等等。
后来钟镇涛回忆这段生活的时候说:“这4年来,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
上图:香港破产管理署网页上的常见问题及其回答。
将来中国内地的“个人破产制度”,一定会有类似的要求。由于“破产法”只涉及企业破产,所以需要修订或者另外制定“个人破产法”,这需要较长的程序。
由于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带来了很多弊端,比如:
第一,大量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在判决之后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的确资不抵债,这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这会影响法律的尊严。
第二,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一旦“资不抵债”,全家将陷入困顿,往往被追债者逼入死胡同,最终造成自杀、离婚、亲人分离等人间悲剧。这在文明社会里,显得特别“不文明”。
第三,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欠债还钱”、“父债子偿”成为民间的观念,助长了“高利贷”、“追债”等行业的畸形发展,等于单方面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上图:香港破产管理署官网提供的2018年个人申请破产的统计数据,看后令人感慨。只有1.07%的申请人负债超过了600万,58.37%的破产申请人负债在40万港元以内,真是“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可见这项制度救济的主要是穷人。
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内地)早晚要推出“个人破产制度”。这个制度的诞生,将带来如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