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系又出大消息!10日内华信系要向中行归还1.8亿,38套房产218个车位或遭变卖
原创: 陆霏
四面起火的华信,近期又有不少事儿。日前,叶简明被曝行贿原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今日,中行起诉华信系胜诉的消息也四散开来。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一审判决书,事关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与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华信泰如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显示,被告广州市锦恒公司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行广州荔湾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8亿元、利息213.683896万元、罚息及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早于8月29日作出判决,一个月过去,锦恒公司是否向中行广州荔湾支行偿还贷款尚不得知。
据媒体报道,锦恒公司的股东为华信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后者背靠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亦即中国华信的经营主体。该公司在2012年6月由中国华信全资收购。公司目前拥有一栋在广州市越秀核心区域的商业物业,当前估值接近九亿元。公司定位为华信在华南地区的资产管理公司,以经营物业,收购投资性资产、运营性资产。
有意思的是,判决书显示,锦恒公司被中行起诉,缘于今年3月,彼时,作为该笔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方——华信泰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发生欠息已构成违约事件;同时,锦恒公司也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构成借款合同项下违约。两家华信系公司都在3月出现债务违约,这一时间点正好与叶简明被调查的消息传出相契合。
发放3.8亿贷款,1.8亿尚须偿还
判决书显示,2010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锦恒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锦恒公司提供借款3.8亿元,借款期限144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0年1月15日、2010年4月23日和2010年5月5日共向被告锦恒公司发放了3.7985亿元贷款。此后,被告锦恒公司均能按时还款,但自2018年3月20日起,被告锦恒公司停止向原告归还应当清偿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锦恒公司仍没有清偿,华信泰如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2018年3月21日,中行荔湾支行向锦恒公司发出《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告知函》,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锦恒公司的副总经理曾志文于当天签收。
《告知函》的主要内容是:
1、中行于2018年3月20日查询保证人的征信报告,发现保证人(华信泰如)在2018年3月17日发生欠息,金额为37722.92元,保证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欠息已构成违约事件;
2、另根据借款合同,锦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3月20日前于还款帐户转入足额资金,已经构成借款合同项下违约。同时,2018年3月21日锦恒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需归还中行贷款本息合计5636838.96元(其中贷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2136838.96元)。截至发函日,仍未归还中行贷款本息;
3、根据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同约定,中行有权宣布锦恒公司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请锦恒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中午12点之前全部结清中行贷款本息。
截至2018年3月21日,锦恒公司欠中行本金1.8亿元、利息213.683896万元。
38套房产和218个车位做抵押
根据法院判决,锦恒公司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行广州荔湾支行返还上亿的贷款本息和罚息等。不过,如果锦恒公司无足额资金按时返还,中行还拥有对贷款的抵质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早于8月29日作出判决,一个月过去,锦恒公司是否向中行广州荔湾支行偿还贷款尚不得知。
锦恒公司当初与中行广州荔湾支行签订的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该笔贷款分别有抵押和质押。其中,抵押物是锦恒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负一层、三层、38套房产及218个车位。根据合同约定,中行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就这些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锦恒公司该笔贷款的质押物则是锦恒商业广场项目全部租金收入,中行也有对该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中行认为,锦恒公司拖欠款项未还,华信泰如也没有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已损害了中行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
锦恒公司辩称同意中行的诉讼请求。不过,华信泰如未到庭,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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