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切不领证的男女关系都是‘违法嫖娼’”,这种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近日,一张签满名字、摁满手印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该承诺书称参与聚会的人因酒后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负。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近几年,由于喝酒发生车祸甚至导致死亡,同桌酒友被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判例也让公众意识到,个人对于同饮者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损害后果,并且应该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上有司法利剑高悬,下有五花八门的对策出现——一些人在聚会前签字画押,就认为可以互相“免责”,继而任性地推杯换盏。这张纸也似乎成了他们的“护身符”,在将来面对法律追责或者家属追偿时可以用来规避责任。
从表面上看,这份“承诺书”是一份署名者皆出自个人主动意愿的合同契约。“承诺书”中的内容也都信誓旦旦,看起来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少人认为,这份“喝酒免责承诺书”看起来“名正言顺”。翻看以往的公开报道,类似的聚会前签名摁手印的“承诺书”或者“免责书”也有不少。“有了这一‘承诺书’就可以放心喝酒”的思维在不少人中间大有市场。
但是,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除了需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外,还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为前提,更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法理上看,各方不能就“人身、财产伤害”问题进行免责约定。这份“承诺书”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的契约和约定。这种“喝酒免责承诺书”不过只是掩耳盗铃的道具,除了自我安慰以外,根本不能让签订人规避任何责任,反倒可能会因为规范性措施的缺乏而让其中的每一个人都面临更多的风险。
其实,除了喝酒那些事,不少地方也曾出现过五花八门的“承诺书”甚至“生死状”。签署的主体涉及生产经营场所与顾客、学校与家长、物业与业主等。其中,不乏一些“雷语”连连的奇葩“承诺书”。如某高校曾要求新生签订“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免责”协议书。还有一所学校要求学生签订的“安全教育承诺书”中,恐吓意味浓厚,内容让人瞠目结舌。如“一切不走天桥的过马路都是‘违法横跨’;一切不领证的男女关系都是‘违法嫖娼’;一切不属饭堂的餐厅都在用地沟油。”
与“喝酒免责承诺书”一样,有些单位为了规避自身风险,逃避法律责任而要求签订的“承诺书”“生死状”,看似聪明的“免责牌”,最后都被证明是一手烂牌。不仅无法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又因为心存侥幸而无视了更大的隐患。从多个相关的判例来看,法院都普遍判定这些所谓的“承诺书”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自以为可以“免责”的侵权方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与其迷信“承诺书”和“生死状”,倒不如担负好注意义务,未雨绸缪、规避风险。当然,越来越多“承诺书”和“生死状”的出现也给相关部门提了个醒。“免责承诺书”和“生死状”的无效本应该是一个浅显的法律常识,然而于现实中却依然大有市场,甚至连学校等公共机构也“难以幸免”。这足以说明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免责承诺书”和“生死状”所暴露出来的法律短板,也正是相关部门法治建设和普法应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