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88800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广东省汕头市南墩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有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及学校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初中应、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初中学校3年完整学籍。
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初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
符合条件的考生应于2017年3月20日-25日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班招生报名系统”(网址:)报名,按要求填报报考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志愿和考试地点。
报考我院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需选择设置音乐、美术科考试的考点参加专业术科考试(我院承认术科类考生在我省其他五年制院校同一类型术科考试成绩)。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学制、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十五条 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一览表
专业代码 专 业 计划数 学制 中专阶段收费 大专阶段收费 670112K 音乐教育 50 5 5000元/学年 10000元/学年 670113K 美术教育 50 5000元/学年 10000元/学年 合 计 100
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