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首例反垄断案件的处罚“靴子”终于落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处罚7338万元。专家表示,未来将继续重点就去产能行业中的企业垄断行为进行执法,尤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组织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打板子 查处直供电价格垄断案
山西省几乎所有发电企业都被卷入了一宗反垄断案件中。
2016年1月29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反映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部分火电企业召开大用户直供座谈会,签署《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 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涉嫌非法垄断直供电价格。
调查发现,2016年1月14日下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大唐、国电、华能、华电4家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和漳泽电力、格盟能源、晋能电力、西山煤电4家省属发电集团,以及15家发电厂,在太原市召开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共同协商直供电交易价格,签订公约,并确定2016年山西省第二批大用户直供电报价较上网标杆电价让利幅度不超过0.02元/千瓦时,最低交易报价为0.30元/千瓦时。
经对销售数据进行核实,各涉案企业实施了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官方通告显示,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控制直供电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违背了国家电力改革中引入竞争、鼓励大型工业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有效推进火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排除、限制了直供电市场的公平竞争,增加了下游实体企业的用电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了组织作用,被从重处罚,顶格罚款50万元。
对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表示,在法理上,行业协会应当是经营者的自律组织,但在实践中,容易成为各种卡特尔的“温床”,所以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
此外,对涉案企业主张的电力是特殊商品,抱团限价是由于经济不景气,因此其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抗辩,办案人员指出,我国电力改革实行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对于引入竞争的发电和售电环节,《反垄断法》的适用并无任何例外。
划重点 去产能行业垄断将被紧盯
对于未来工作的开展,多位反垄断执法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产能中的涉嫌垄断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业协会等将是重点关注对象。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处长徐新宇表示,调查显示,当前在去产能、调结构过程中,企业多有联合保价限价的行为。从反垄断的角度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尤其需要反对企业抱团取暖。企业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律,该淘汰的产能必须淘汰,不能通过垄断行为拖延。下一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继续关注去产能中的涉嫌垄断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行业协会触犯反垄断法的情况近年来常发多发,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重了企业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徐新宇还表示,本次直供电价格垄断案反映了行业协会对行业自律的理解不到位,把鼓励、引导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作为价格自律的主要形式,组织企业联合起来限价保价,客观上保护了落后产能,各行业协会应引以为戒。
记者了解到,近日,国家发改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部署,结合价格、反垄断执法实际,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对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张光远表示,《指南》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这一特殊主体价格行为规范不细的问题。今后,对于行业协会通过制定价格计算公式、公布行业指导价或者基准价、交换敏感价格信息等,引导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情况,执法机构将加大查处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专家特别强调,为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在国有企业中加大宣传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也成为多国反垄断机构的工作重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苏华指出,尽管各国国有企业参与经济的程度不同,将反垄断法统一适用于从事竞争性市场业务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最佳实践。不过,在美、欧、日、韩等发达市场经济体,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面临不同程度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