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宇 1936年9月生,河南荥阳人。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经济组副组长,彭真秘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副主任。2003年3月任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1944年2月生,浙江绍兴人。1963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学院。2003年3月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2008年3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晓阳 1945年11月生,湖北大冶人。1968年毕业于北京语言学院外语系。1992年2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3月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
张春生 1941年生,北京市人,1979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亲历者之一。
杨景宇
“民告官”制度出台
行政诉讼法是继刑事诉讼法(1979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之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一部法律,人称“民告官”制度。
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制度下,“刑不上大夫”是一条铁律,没有、也不可能有“民告官”。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人民当家作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条基本法治原则。但是,受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真正建立并实施“民告官”的制度,并不容易。
35年前的一场争论,催生了行政诉讼法。
1983年3月2日,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交通部副部长钱永昌对草案作说明。草案中有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这一条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委员对草案的这一条规定提出意见,建议修改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几位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草案否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符合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交通部坚持草案规定,认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它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不应成为被告。
次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再次就这个问题进行商议。有5位副委员长和交通部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在这样一个高层会议上,交通部仍然坚持草案规定。交通部部长说,港监履行职务,头上戴的是国徽,把它告上法庭,就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告上法庭,这怎么行?这时,有关同志很严肃地念宪法有关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一位交通部副部长称,他在海上跑了多年,当过大副、船长,美国、日本对这种行政处罚都是不能告到法院的。这次会议还是没有达成共识。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立即布置法工委研究室查美国、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工委加夜班写了两份材料,证明那位副部长讲的不对。日本有一部海难审判法,美国有一个“海商法案例”第283例《1974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大卫·苏利亚诺控告美国海岸警卫队队长案》,都很明确:无论美国,还是日本,当事人对海事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都是有权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