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一公司在与业务单位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一笔货款“不翼而飞”了,后发现原来是公司一名老员工徐某冒用公司的名义,私自向业务单位结走了该笔钱,可谓是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利用在海盐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使用伪造的公司财务章等手段,先后两次向嘉兴某公司收取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下,徐某已归还人民币6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钱款人民币15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于9月6日周四下午3点在海盐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公告会因庭前调解、撤诉等原因发生变动,该消息仅供参考。
(文字整理 钱姬霞 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