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汹涌的舆情,陇西县人民法院快速发布情况说明,称“已经立即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了对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待评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
1月25日,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了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案例为: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一片叫好。然而一些法学专家却认为,是舆情影响了司法。如果没有强烈的舆论压力和一片喊杀的呼声,此案不可能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交通肇事不逃逸,最多只能判七年”。
在法院对孙伟铭作出终审判决3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引用了公安机关统计的一组数据: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孙伟铭成为“中国醉驾入刑第一人”的标志性人物。
通报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醉驾都应该判刑,更何况此案中毛志尧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甚至有网友怀疑,司法部门在此案的处理上是否存在腐败问题。
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三大焦点问题解读
孙伟铭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父亲也卖房赔偿受害人100多万元,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终,最高法院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称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在公安部、最高法院分别对醉驾入刑表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即俗称的醉驾入刑,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
从陇西县纪委监委的通报来看,在法院判决后,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却并没有被开除公职。目前,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
有法学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判决书显示,毛志尧之所以获得轻判,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协商被害人家属,赔偿对方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有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法院在调节量刑比例时,自首情节一般最多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40%;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一般减少20%。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判决缓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但免予刑事处罚,则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违立法本意,背离了立法宗旨。”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说法一经报道,迅速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醉驾要入刑,也没有附加其他什么条件,那就必须照此执行,树立法律的权威。赞同者则认为,一刀切的入刑处罚,威慑力是很强,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打击面过大的情况,那些情节轻微、也没造成社会危害的醉驾被入刑,实际上让当事人付出了过多的代价,罪罚并不相当。
● 陇西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法院于2019年1月26日启动了对毛志尧交通肇事案的评查工作。根据评查结果,决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统计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已一跃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并且遥遥领先于第三位的故意伤害罪。 随着对这起案件的深入了解,记者发现毛志尧交通肇事案还有诸多吊诡之处: 《法制日报》记者从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的11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看到,紧随毛志尧之后,是陇西县永吉初级中学教师赵文奎醉酒驾驶案。赵文奎2018年3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直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基本上认同了醉驾入刑。 2011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认定醉驾者王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但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实行醉驾入刑后,经媒体公开报道的首例“醉驾免刑”案件。 其次,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将案件移送到陇西县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此案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网上的这份判决书此前之所以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是因为整个判决书里,并没有出现“毛志尧”3个字,而是全部用毛某某代替。而且在表述毛志尧的身份信息时,只有性别、民族和年龄,没有介绍其职业。 提到“醉驾入刑”,孙伟铭应该是一个绕不开的名字。 定罪量刑应视情节而定 在意见后面,附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例”,其中之一便是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意见最后强调,“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2月2日,甘肃省检察院发布通报称,陇西县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有关表述,是不当的、错误的。对此,甘肃省检察院已责令陇西县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作出深刻检讨,进行认真整改。对检察官发表不当言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省人民检察院深表歉意。 根据规定,陇西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但上级检察院定西市检察院批复认为,陇西县检察院的不起诉明显不当,指定陇西县检察院起诉。迫于上级压力,陇西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遏制醉驾当用重典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查处酒驾的数量仍存在居高难下之势。从一些地方的通报来看,2018年,交管部门查处的酒驾案件绝对数量在增加,有些地方增幅较大,超过了五分之一。 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酒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一幕又一幕血淋淋的惨案让公众出离愤怒,对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 通报一出,很快引来网友质疑: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桩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为何最终却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月2日下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毛志尧交通肇事案”相关情况的通报》称,经过阅卷审查和对案件事实、证据、具体情节及判决的研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已责成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 陇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陇西县检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的相同理由,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通报认为,毛志尧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已责成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
据了解,量刑指导意见(二)出台后,相当于肯定了很多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对醉驾定罪量刑的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
免予刑事处罚不合理
醉驾入刑后,对于这一行为的定罪量刑尺度把握,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得以统一。立法者、学者不断提出的定罪“松绑”、量刑轻刑化的建议,也一直与广泛民意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