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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三类人买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019-02-02 19:04 来源:互联网综合 编辑:WBYUN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重新颁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9年2月1日,天津公积金新政正式执行。与以往相比,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重要变化↓↓

        

天津这三类人买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解读

  1

  新政2月1日起实施

  2019年2月1日,天津公积金新政今起执行,职工购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扔按原政策执行,在2019年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住房交易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2

  明确两类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类: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类: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情形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申请贷款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目前已经纳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防范贷款风险,新《贷款办法》中明确存在此类情形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

  贷款额度:首套余额20倍,二套余额10倍

  此次修订将与《贷款办法》并行的4个单项贷款额度计算条件相关政策文件统一整合归并写入《贷款办法》。为了使政策更加简化统一,便于理解,将按照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统一调整为:购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算,购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

  调整后,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按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执行相同政策。

  5

  明确骗贷行为处罚措施

  《贷款办法》明确规定: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图看懂天津公积金新政

天津这三类人买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津公积金委〔2018〕7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3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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