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得超两次 异地正常缴存也可贷
《细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2 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如何界定?
异地贷款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如何界定?针对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细节,1月3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做了详细解读。
解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
■天府早报记者 冷宏伟
1 异地贷款职工如何办理?
《细则》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细则》第四条:在成都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细则》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解读: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解读: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