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历史,同时也是死刑的批判史。这种批判有时很大声,但大多数时候是小声、拘束、个别地表达出来。一般来说,批评者都是引用《圣经》,特别是“十诫”中的第五诫——对基督徒的告诫:不可杀人。虽然教会从13世纪引入宗教法庭后,便与死刑达成了和平协议,但也有一些牧师和神学家,包括教会的忠诚代表,对此不满意,对教会展开了批评,这些人都被贴上了“异教徒”的标签。
对死刑的批判尼克拉斯·冯·皮尔格拉姆(Nikolaus von Pilgram)是神学的边缘人。他是塔波尔派人,波西米亚胡斯运动的右翼代表。15世纪初,他在布道及文章中,对杀死他人的权力进行了批判性研究。他虽承认,有时在对决中不得不杀死对方,但他主张限制死刑的运用。对异教徒和盗窃犯执行死刑,违反了第五诫。类似的观点,教会中坚力量也曾有过。1395年起任巴黎大学总务长的法国神学家让·格尔森在此前便质疑死刑是否与基督教价值观相吻合。1405/1406年,他写下了“根据上帝之法,盗窃犯不应用死刑来惩罚”的语句,认为这违反了第五诫。
16、17世纪,对死刑发出批评之声的,仅限于教会的边缘人。在埃尔茨山脉乔保传教的瓦伦丁·维格尔(1533—1588)虽是路德教牧师,但也是这样一个边缘人,同时也是路德教正统教义的批评者。他认为,惩处罪恶只是上帝的职责,只有上帝能认识到罪恶的规模并仁慈地赦免犯罪之人。因而,上帝拒绝处死罪犯,只要求罪犯回头是岸。在维格尔的眼里,谁坚持使用死刑,谁就是异教徒。因为杀人都是异教徒的行为,而当权者应“按照上帝之法,来统治国家和人民”。不过,出具法学鉴定、对法庭施压的法学家们与他的理念相差甚远。维格尔绝望地写道:“第五诫,不可杀人,未被任何一个法学家理解。”
因为这些言论,维格尔,一个路德教牧师,被骂成是“秘密的加尔文主义者”。因为从16世纪下半叶开始,加尔文教派又开始批判死刑。相比路德教徒,他们更信奉“《圣经》至上”,称《旧约》中并没有任何处死盗窃犯的佐证。17世纪初,勃兰登堡议员、加尔文主义者约翰纳斯·科朋(Johannes Cöppen)援引《圣经》来反对处死盗窃犯。他的论据简短,称根据上帝之法,盗窃犯不应被绞死。作为历经了宗教改革的海德堡大学法学家,莱恩哈德·巴赫奥夫·冯·艾希特(Reinhard Bachoff von Echt)赞同维格尔的意见。“独独对多为下层贫民的盗窃犯实行如此残忍的刑罚,不符合上帝之法,也不合理智。”
剑刑,直接削掉犯罪者的脑袋。此外,还有另一条线索值得追踪,1516年,托马斯·莫里斯(Thomas Morus)的著作《乌托邦》(Utopia)问世。当中也有对死刑的批判,与教会边缘人抨击的是同一缺口,但没有援引《圣经》,而是阐明了许多犯罪现象,特别是偷盗出现的社会原因。该书前几页再现了一段对话,对话的一方描述了自己去拜访坎特伯雷大主教、不列颠大法官约翰内斯·莫顿(Johannes Morton)的情景:“很偶然,那天,我正好坐在大法官的桌旁。当中有一名信徒,也是法学家。我不知道我们怎么会谈到这个话题,但他开始大力赞扬英格兰对盗窃犯实行的严厉刑罚。他说,处死盗窃犯的例子不胜枚举,有时甚至出现在一个绞刑架上连续绞死20 人的情况!因为很少有盗窃犯能逃过死刑,所以他更不理解,到底是什么灾难才会让盗窃犯层出不穷。‘呃,’我说道(因为我可以在大主教那随意发言),‘没什么好奇怪的。这样处罚盗窃犯,本来就越过了正当的处罚界限,也不符合公共利益。将盗窃犯处死的刑罚太过严厉,也无法杜绝偷盗。一方面,普通的偷盗并非重罪,不至于要砍头。而另一方面,没有任何刑罚能严厉到可以让人不再偷盗,因为偷盗之人通常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在我看来,不只是你们,大半个世界都以那些宁愿责打学生而不是去教导学生的坏老师为榜样,所以才会如此残忍地惩罚盗窃犯。事实上,我们应保证让盗窃犯能正当谋生,而不是被逼得先偷盗、后因偷盗而死’。”
这并非从根本上拒绝死刑,托马斯·莫里斯反对的是对死刑的过度运用,以及社会对盗窃犯和强盗的不宽容。《乌托邦》给我们描绘了不同的可能。虽然犯罪也可能面临死刑,但犯人首先被视作一种资源,可进行奴隶劳动:“通奸犯会被判最重的劳役。如果通奸的双方都已婚,其伴侣可以抛弃他们,也可以相互结合或与他们喜欢的其他人结合……重罪一般都会被判劳役。《乌托邦》认为,对犯人来说,这并不是比死刑轻的刑罚。对国家来说,这也比匆忙将犯人处死更有益。一来犯人劳役比死有用,二来可以长期警醒他人不要犯罪。但如果犯人在劳教所不服从安排,执拗倔强,像野兽那样,监狱关不住,绳索也绑不住,那就只能被处死。而对那些听话的犯人,则会给他们留下一点希望。如果在经受了长时间的痛苦后,他们的心灵被软化,能真诚悔过,认为折磨他们更多的是曾经犯下的罪,而不是现在所受的劳役之苦,便有可能得到王侯的宽宥,或者通过大家的一致决定,解除他们的劳役惩罚。”
欧洲第一个劳教所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