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依法治教· 特别报道②
以法治思维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
访谈嘉宾:秦惠民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
这对于当前深化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何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工作存在哪些难点?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敬波,对依法治教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六个追问,从宏观到微观来透析这一话题。
法治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治对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意义何在?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对于当前的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何意义?
秦惠民:法治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法治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治教,实现教育工作的法治化,主要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进行,依法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教育发展和改革目标;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于法有据,摒弃和改变以往那种“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王敬波:教育是重要的民生事务,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正进入深水区。比如,人口流动带来教育格局变化、留守儿童教育权利亟待保障、高考制度改革等牵涉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平衡这些利益,就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教育改革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因此,法治对于教育改革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深化教育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决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改革关系千家万户,必须要把握好改革和法治之间的关系,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据。
其次,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府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教育职责。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必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改变依赖行政命令的管理手段,拓展行政指导、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当然,不同的管理方式都要求法律依据,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再其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需要法治引航。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长、学生等不同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力或权利、职责或义务,则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基础。这些都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驾护航。
完善教育法制体系还需做什么?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在教育领域改革不断深化、民众法治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下,教育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略显滞后,基层实践无法可依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教育法律法规的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缺口。在完善教育法制体系方面,您认为目前较为紧迫的或者说是需要大力推进的工作有哪些?
秦惠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从整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整体法治推进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和需要,不仅从完备教育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还需要增加教育法律的数量,制定一些新法,而且,从提高教育法律质量的角度,也需要对已有的一些教育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提高教育法律的科学性、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教育法律的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