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末新政开始的近代中国法政制度转型,其开拓性与艰难性是今人难以想象的,这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贵连的新著《1902:中国法的转型》留给我们的最深印象。本书通过梳理近代法的发展脉络,论述清末法律改革的深刻背景,深入分析传统法的终结与近代法的衍生过程,结合法政改革实践来阐述近代国家治理方式 的转型,并对百年来中国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历史成因作出深刻反思。
在本文作者看来,该书的意义并不止于对过去历史真相的发 掘,更在于所关注的现代国家建设的主题,即通过叙述近代法的衍生、清末法政变革、礼法论争等重大问题,探究近代中国如何通过现代法制建设,告别“万历十五 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模式,开启现代国家的法政制度转型之路。
《1902:中国法的转型》,作者:李贵连,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8年10月
法的转型:近代法的衍生
关于传统中华法系的局限性,本书认为,在中国长期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传统法从来都附属于政治而缺乏独立品格。法律之学只有为实际政治所用,为其提供统治方式、手段时,才有发展的余地。曾被不少学者认为是主张“法治主义”的先秦法家,其实只是为专制君主提供了一套统驭的理论和手段。因为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君主的利益,所以,它从不论及君主权力来源的合理性和受法律制约的方式等基本问题。尽管后代法家受“刻薄寡恩”的恶名之累,未被表彰祀奠,但其精髓却深入专制统治的整套机制。政治和法律紧密结合、法学从属于现实政治的需要,这其实不仅是近代以来独有的现象,只不过是在近百年来由于时势的压迫、西方价值观的宣传而更加凸显而已。
沈家本(1840-1913,左),历任清末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1842-1922,右)清末民初的外交家、法学家、中国近代第一位法学博士。
在西学东渐的时代大背景下,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编纂近代法典,建立现代法律体系。1904―1911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短短数年内,以“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初步制定了数十部法律文本,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行政法等诸多部门法领域。这次改革基本上是按照西方法律原则改革传统的中华法系,体现了某种进步的倾向。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引发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改革,最终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并为中国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具体而言,1908年8月27日,清廷正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宪法性公文。对一个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件破天荒的政治举措,也是划时代的政治变化,中国以此为起点,开启了命运多舛的现代立宪事业。对一些中国新式知识精英来说,一部民主宪法的制定成功,将是中国成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神圣标志。《钦定宪法大纲》的制订机构是清政府新设立的宪政编查馆。根据《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的规定,其主要职权包括: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考核法律馆所订法典草案;调查各国统计,颁成格式等。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从1908年7月开始,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宪政编查馆迅速完成了《钦定宪法大纲》与《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清单》的起草工作。《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之后,清政府开始准备起草正式宪法,但一直未有正式宪法草案公布。武昌起义爆发后,迫于内外压力,起草宪法的权力正式由钦派大臣转移至资政院。1911年11月2日,资政院以英国式君主立宪制为蓝本,完成新的宪法大纲起草,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于次日正式公布,但此时距离清廷覆亡已经不远了。
1910年,资政院设计图。
刑法方面重要的成果分别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于1910年5月颁行。其内容与《大清律例》的差别,一是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二是分别民、刑;三是编入前已奏准的各章条,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四是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更改陈旧的词语,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