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 1 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 2 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
2. 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 2019
年 1 月 17 日之前取得)、身份证。
3. 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对按时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 经事业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
4. 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其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服务基层项目的证明材料;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口簿;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5.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学生和台湾居民应聘的,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 笔试
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 30%和 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 30%和 70%。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
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2019 年 3 月 16 日
综合类:上午 9:00—11:30
教育类、卫生类:下午 14:00—16:30
2. 面试
面试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备案的面试方
案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应在面试之日一周前备案。面试应体现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采用专业测试、结构化测试、情景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面试要严格组织程序, 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必须实行回避。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不低于 1:3
不高于 1:5 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人数较多的岗位,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人员比例。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截至面试之日前第 3 天的 17 时,面试人选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 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 50%的比例百分制
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考察范围。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六)考察和体检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
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 1:1.5 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向社会公布,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 1:1 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
(鲁组发〔2017〕2 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 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140 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
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 1 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举办单位)在其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