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对于卖淫嫖娼的公民,收容教育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从6个月到两年时间不等。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引发了合宪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如,根据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来规范。
沈春耀介绍,2018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就有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他指出,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沈春耀指出,《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2018年,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沈春耀指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
沈春耀表示:“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7省“超生即辞退”规定均修改
为了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沈春耀介绍,法工委于2018年2月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完成。
2017年2月,法工委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条例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内容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有11个省(区、市)、8个设区的市、2个经济特区的法规存在上述问题。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废止工作。
2017年9月,法工委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有7个省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上述问题。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工作。
据了解,2017年5月,全国上百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2017年11月,法工委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废止工作。2018年,针对个别地方采取变通规避方式,以地方商标协会名义继续开展地方著名商标评比认定的情况,法工委及时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
(本报记者 靳昊 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