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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8-12-25 04:33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原标题:立法保障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12年,江苏省对1986年在全国率先制定的地方法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出台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这是我国在学前教育领域理念最新、条文最具体、涉及内容最广泛的地方法规,为全国学前教育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4年,受教育部委托,以江苏省教育厅原厅长沈健为组长的专家组,承担了学前教育立法研究的课题,开展了系统的调查和研究,并在总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向教育部提交了学前教育法专家建议稿。

今年,学前教育立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视野。对于学前教育立法专家研究了哪些重大问题、聚焦了哪些基本法律关系、形成了哪些认识等业界和社会关心的问题,沈健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了回应。

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和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

“以问题为导向,以法理和学理为依据,是我们开展学前教育立法研究的一个基本的思维架构。”沈健说。

课题组在起草专家建议稿时,重点关注学前教育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关注“入园难”“入园贵”和“质量低”的问题,力求通过建立和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来解决学前教育中的困难和问题。

沈健举例说,从主要的关系领域出发,如教育机构或家长,考虑这个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找类似或相关法律中的表述例证,再确定基本的规律条文,最后从法理和学理上加以说明,寻找合理的依据,确保该条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我国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不同,为了能够找准问题,课题组前期分别在江苏、湖北、陕西、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对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同时还研究了有关行政部门采取的相应政策和措施,追踪政策实施的成效及受限的原因。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学前教育主要问题及立法的紧迫性》研究报告。

与此同时,课题组对国际上学前教育立法较早的十多个国家的经验进行了汇总分析,用文献分析和综合比较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还研究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学前教育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形成了《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研究报告》。

这两个研究报告,对课题组形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建议具有重要作用。

突出公益性普惠性,明确政府职责

学前教育的定位和性质,是影响和决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问题。

沈健表示,课题组明确了学前教育是社会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要体现普惠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发展模式。

“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课题组提出,政府、家庭和社会对发展学前教育都负有重要责任。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应当构建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家庭承担养育与教育的首要责任;学前教育机构承担保育与教育的重要的和专业的责任;社区、公共媒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积极推进幼儿园建设,明确成本分担制度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面临着资源不足和普惠不够的双重压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课题组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沈健表示,经费投入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课题组确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制度,提出了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以确保学前教育有质量地运行。

具体来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学前教育经费单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行学前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和引导下级人民政府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主要责任,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有了这些经费保障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各地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沈健说。

明确保教人员配备要求,规范保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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