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志勇、李娜、刘洪羊、周合鑫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志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其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
发生在河南省尉氏县的这起性侵幼女案,动机特别卑劣,情节极其恶劣,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案发后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主持正义与公道,彰显了司法体系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是人类现代文明的底线与准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抵御和防范外部侵害的能力弱。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保护,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尉氏性侵幼女案被曝光后,引发民众的极大愤慨。对于社会热点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更要坚守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河南省高院判处此案主犯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既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又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显示了司法机关坚决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心。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性侵害和伤害案件占据较大比例。根据最高检公开发布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不少案件犯罪次数多、被害人多、时间跨度长。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屡屡引发社会热议。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开展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而司法是不容缺席的关键一环。
我国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早已有明确态度,构筑了不容逾越的高压线。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有关嫖宿幼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而强奸幼女属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指导性案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不仅要从重处罚犯罪分子,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受害者隐私信息,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尉氏性侵幼女案,体现了对受害者特殊的保护。社会舆论在关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也要避免公开有可能暴露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在正常舆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严守合理的尺度。
司法机关依法顶格论处此案,判处主犯极刑,将给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极大的震慑,释放法律绝不姑息纵容此类案件的信号。未成年人是含苞待放的花朵,不让这些美丽的花朵受到玷污,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任何有良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