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探索立法治理校园欺凌
日前,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早在2017年年底,教育部等部门就已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首次明确界定了“校园欺凌”这个概念,并明确了事件处置流程、惩戒实施欺凌学生的措施以及一些预防举措。
显然,应当高度重视和防治校园欺凌,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关键在于如何从共识走向实践。
专家分析校园欺凌成因
“走出学校老校区门口,看见一个学生模样的男孩被一群同样学生模样的孩子围着轮流扇耳光,出面制止后才知道,一个初中班的同学因为在一起玩牌输了不付‘赌资’而被打。”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的亲身经历让他对校园欺凌现象的低龄化、群体化感到震惊。对天津市立法干预校园欺凌现象他给予充分肯定,谭启平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问题都是多种个人或社会原因所导致的,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地方政府立法干预,对问题的解决都有积极意义。
天津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教授杨春的研究方向是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她认为,校园欺凌现象与家庭教育关系重大。“欺凌行为实质上是人与人相处时使用了错误规范。部分家庭结构不完整、家长缺失温情与规则的错误教育模式,使部分孩子出现了偏差行为。”
杨春解释:“有的校园欺凌者实际上具有双重角色。家庭缺少温暖,家长对子女多为简单粗暴的体罚教育,这部分孩子在家被施暴,在学校欺凌他人;另外,家长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使孩子在进入青春期时极易形成自我同一性扩散,也就是常说的‘巨婴’,一句‘他还是孩子’就推卸掉了孩子错误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使欺凌行为愈演愈烈。部分单亲家庭会对孩子缺少管教与关心,这些孩子游荡在社会中,受不良影响以欺凌为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总之家庭结构不完整、夫妻关系不和、教养方式粗暴或放纵都可能使部分孩子产生欺凌行为。”
从另一角度,杨春对被欺凌者也做了分析:“我国传统文化中‘忍一时风平浪静’的思想使许多家长教子女学会谦让与忍让,而“忍让”使许多校园欺凌合理化;其次,被欺凌者在家庭教育中由于被严格管理与控制,个性多内向、缺乏自信、朋友较少,属于班级中的‘隐形人’,所以往往被欺凌者在受到欺凌时更多选择默默承受,而不敢向老师及家长求助。”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数据分析显示,学习成绩越差,遭受校园暴力侵害的风险也越高。在身体欺凌方面,学习成绩好的初中生发生率只有13.1%,中等成绩的为18.7%,学习成绩差的发生率高达27.5%。在言语欺凌方面,学习成绩好的初中生的发生率有38.4%,中等生为49.7%,学习成绩差的则上升到58.9%。在社交欺凌方面,成绩好的初中生发生率为36.2%,中等生为37.2%,学习成绩差的则高达43.6%。而在网络欺凌方面,三种学生分别为9%、14.1%和23%。
欺凌与打闹,如何界定
今年前三季度,福建省已经就校园欺凌案件批捕38人、起诉49人。这个数字的背后,反映了相关部门应对校园欺凌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谭启平谈道:“我国的刑事及社会治安立法主要是以成年人为对象的,针对青少年的立法基本上都是以保护为主。目前,犯罪人员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已经是不可否认的社会普遍问题,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上构成犯罪,后果严重并已达到违法的程度,给予一定的惩戒是应该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惩罚早挽救也是必要和必需的。”
相关研究表明,儿童时期经常欺凌他人,成人后其犯罪比率是正常人的4倍。一旦欺凌行为不能用法律或其他规则有效遏制与惩罚,会使更多儿童与青少年仿效欺凌行为,因为攻击与暴力可以有效解决问题,进而催生更多欺凌者。
天津出台的《规定》,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学生之间,即实施欺凌的一方应当是学生,或者以学生为主要主体,同时被欺凌的一方也应当是学生。不同学校间的学生欺凌,应当认定为校园欺凌。这是在发生地点方面,明确为校园内外。有的欺凌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以外,但对这部分欺凌行为,学校也要承担调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因此,《规定》将发生在校园外的欺凌也列为校园欺凌的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的作用。
那么,欺凌与玩笑打闹该如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