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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各类竞赛

2018-12-17 07:43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佚名

  中青在线北京11月3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樊未晨) 今天,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该《办学标准》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该《办学标准》还提出了对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重点。对于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要求其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对于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要求其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不得“超纲”“抢跑”教学,此类机构教师需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对于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等。

  另外,该文件明确了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八项基本条件,即: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与所办开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规定的教学材料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上位法上位文件的要求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该《办学标准》还着重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资金情况、管理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规定了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必须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

  据悉,该《办学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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